陕西省高速公路网通信系统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通信系统管理,进一步提高通信系统管理水平和通信系统资源综合利用的能力,维护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通信技术要求》、《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及运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速公路通信系统,是指为我省交通行业专网及高速公路内部各业务网络提供通信传输支撑,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及其他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供必要的语音业务及数据、图像传输通道的高速公路通信传输系统,是交通行业专网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条 高速公路通信系统资源包括全省高速公路通信干线及接入网所有设备、光缆、管道等。
第四条 全省高速公路通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省交通运输厅的统一领导下,由厅信息中心、省收费中心及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级管理。
第五条 高速公路通信系统应统一规划,其设计、建设、改造及资源分配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通信技术要求》及《陕西省高速公路网通信系统规划》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高速公路通信系统维护管理及考核机制,结合自身实际,深化细化管理措施,做好系统维护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通信系统管理水平。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七条 厅信息中心负责拟定全省交通通信信息网络框架下的全省高速公路干线通信资源的综合利用方案;负责提出高速公路通信系统资源中对交通行业专网的支撑需求;代厅审定高速公路通信系统中涉及全省交通行业专网和全省信息网络整体规划方面的资源使用申请;代厅备案全省高速公路通信资源使用情况;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高速公路通信系统的管理。
第八条 省收费中心为全省高速公路通信系统使用监管单位,负责高速公路干线通信资源管理、拟通车高速公路通信系统业务调试协调和高速公路通信系统日常监管。
第九条 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负责所辖高速公路通信系统管理、故障排除及修复等。
第三章 通信系统建设与改造
第十条 全省高速公路通信系统建设改造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及省内相关要求,充分考虑交通行业专网需求;为全国高速公路信息通信系统联网及全省交通行业专网等预留必要的光缆、管道和带宽等资源。
第十一条 厅信息中心及省收费中心应参与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通信系统初步设计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设计审查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接入省收费中心的前端路段应为后续路段提供管道及光缆资源,所需增配设备由后续路段提供。
第十三条 新(改)建高速公路通信系统工程建设或改造完成后由省收费中心出具联网符合性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充分考虑交通行业专网相关需求,并作为工程完工付款和验收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项目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向运营单位提交通信系统设备、管道光缆及系统配置等资料,未进行资料交接或交接资料不完整的不得进行交工验收。
第四章 通信系统资源与网络管理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干线通信系统资源是指路段至路段、路段至省收费中心之间,为交通行业专网、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及其他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语音及图像提供传输网络支撑的干线传输设备、干线光缆、管道及其他通信设施等。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干线通信管道资源中,两孔由省交通运输厅统一规划和管理;两孔为高速公路通信、收费、监控等系统专用;剩余管孔由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自行管理,使用时报省收费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在使用高速公路干线通信系统资源时,属于高速公路收费、监控、通信系统及高速公路内其他信息系统的,由拟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省收费中心审定,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涉及到全省交通专网运行和使用的,或全省交通行业信息化规划的,由拟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省收费中心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
第十八条 使用高速公路接入网通信资源时,由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拟定使用方案,报省收费中心核备。
第十九条 全省高速公路干线通信系统配置数据由省收费中心统一管理,各管理单位不得自行更改干线通信系统设置。
第二十条 全省高速公路干线通信系统设备调试时应报省收费中心。拟通车高速公路入网及新(改)建路段新业务通道调试由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建设单位在调试前应提出申请,并向省收费中心提交设备调试相关资料,省收费中心负责业务调试协调。
第二十一条 省收费中心应定期开展全省高速公路干线通信系统资源核查,并对年度资源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拟通车高速公路、新(改)建高速公路通信系统管道、光缆及路网电话号段的编号、分配应严格遵循《陕西省高速公路网通信系统规划》相关内容,拟通车高速公路路网电话号段由省收费中心统一分配管理,由建设单位具体负责设备调试。
第五章 通信系统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循系统日常巡检监测制度,维护单位应每日对所辖高速公路通信系统、网络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确保业务正常开展,现场巡查每月不低于三次,按照要求对系统设备进行检查维护,详细记录系统运行情况,及时发现、报告、解决系统出现的异常情况。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通信系统故障等级划分为三级。
第一级为重大故障,即故障同时造成三个或三个以上高速公路分公司所辖路段的干线通信网络故障,导致其收费、监控数据及图像等无法正常传输,或造成全省交通行业专网业务中断的;
第二级为严重故障,故障造成三个以下(不含三个)高速公路分公司所辖路段干线通信网络故障,导致其收费、数据及图像等无法正常传输;
第三级为一般故障,故障未影响全省高速公路干线通信网络,仅造成高速公路分公司所辖路段内接入网故障,导致路段内收费、监控数据及图像等无法正常传输。
第二十五条 省收费中心应按要求对全省高速公路干线传输网络进行监测,发现网络中断时,应及时判断故障,并通知故障路段管理单位在时限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发现故障或接到省收费中心通知故障的,应在第一时间确认故障级别,类型及影响业务范围等,迅速安排专人查找故障点并修复,故障查找修复情况应及时报送省收费中心。
第二十七条 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要严格遵循系统故障处理时限,其中重大故障恢复时限为48小时,严重故障为36小时,一般故障为24小时。
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所辖路段故障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恢复的要在时限内书面阐述原因及修复时间,并报省收费中心;时限内未报送书面原因及修复时间,且故障逾期未修复的,省收费中心应向故障路段管理单位发送限期修复通知,并纳入考核。
第二十八条 故障排查修复应遵循“先大后小、先抢通后修复”及“业务优先”的原则开展。
第二十九条 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按要求定期对所辖路段通信系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报省收费中心,并应根据故障级别限期修复时限进行修复;故障修复需其他单位配合的,及时与相关单位沟通,并报省收费中心,省收费中心应积极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开展故障修复。
第三十条 省收费中心应对全省高速公路通信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和通报,通报结果将作为全省高速公路通信系统管理考核及评优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陕西省交通运输厅。